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晋交建管函〔2020〕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项目复工复产,降低疫情影响,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分担风险,推进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应按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一册)中第四章第一节第21条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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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专项费用可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
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的专职人员投入和检查管控、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的封闭式及防护隔离设施建设及隔离措施、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用工应急采取的包车运送等发生的专项费用,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可按实计取或参照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15号)的标准执行。
三、材料单价调整
因疫情可能引起的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可启动材料价格调整机制。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可按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1)734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主要地方性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9)40号)相关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设中心要加强对市场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控,密切关注材料价格变化,加强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及发布工作,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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