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为市场各方主体开展造价管理提供参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
二、适用范围
人工价格指数、台班价格指数分别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成果中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调整和确认活动。本通知所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范围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广东省房屋与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所包含的工程内容。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包含的工程项目内容运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时,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相应的指数值均为100.00。
3.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发布地区价格指数的,按地区价格指数调整费用,未发布价格指数的均按照全省统一价格指数调整费用。
三、应用规则
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价格指数应用公式与规则如下:
(一)定额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
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相关专业定额为依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编制造价成果时,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与定额基期的价差可应用价格指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p = a × ( ft/f0- 1)
式中:△p——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
a——定额人工费(或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
ft——现行价格指数。其中,编制概算、预算时,ft采用确定概算、预算时的人工(或台班)价格指数;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ft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人工(或台班)价格指数;
f0——基准日价格指数,定额计价时为定额编制期的人工(或台班)价格指数,目前以100表示。如合同约定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后才能调差的,价差计算时应考虑此波动幅度。
施工机具台班的人工费包含在台班单价中,台班价格指数已经考虑其价差因素,不得再按照人工价格指数调整。
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础包含人工费用、施工机具使用费用的,其中的人工费用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用价差列入计算基础参与相关费用的调整计算。
(二)清单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
以《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2013版国家计量规范为依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编制造价成果时,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可应用价格指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p = p0 × b × ( ft/f0- 1)
式中:△p——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
p0——约定的计量周期中承包人应得到的不含税合同价金额。此项金额不包括合同价格的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不计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及其他金额,也不计在内,但按组成中标价的人工、机具台班单价(或费用水平)计算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应计算在内;
b——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
ft——现行价格指数,即计量周期人工(或台班)价格指数;
f0——基准日价格指数,招标工程,f0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非招标工程,f0采用合同签订前28天的价格指数。如合同约定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后才能调差的,价差计算时应考虑此波动幅度。
1.约定权重
(1)发包人可根据类似工程造价数据和市场价格水平,或者参考定额计价方式计算的造价成果确定拟发包工程中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占不含税造价的比例作为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权重。招标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投标人有异议的,应提供自身收集的数据,在投标前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非招标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2)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经确定后即为合同条款,不论中标价所组成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金额多少,均按此权重计算不含税签约合同价中可调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
(3)工程变更导致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的权重不合理时,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合同对引发权重调整的波动幅度未有约定的,可按工程变更导致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的权重波动幅度超过30%时,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调整权重。
(4)已中标或签约工程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考不含税最高投标限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确定;非招标工程参考不含税预算价的人工费(或施工机具使用费)权重确定。
2.价差在相关费用的处理
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汇总列于不含税签约合同价之后,只计算增值税。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础包含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价差不列入相应计算基础中。
(三)指数应用的其他说明
1.招标工程的基准日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不一致的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的价格指数,不一致的则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施工期或计量周期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形成多个价格指数数值的,可采用施工期或计量周期内的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或价格指数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指数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现行价格指数。发承包双方应约定采用何种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方法的优先顺序。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指数确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4.采用清单形式但其综合单价以定额组价确定的造价成果,如以清单为表现形式但综合单价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相关专业定额为依据计算确定的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一)定额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执行,但中标后的合同价格调整则按照(二)清单计价方式的价格指数应用规则计算价差。
四、其他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的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方法,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的不作调整。
(二)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将问题发至邮箱:
zjt_biaodingzhangaige@gd.gov.cn,我们将汇总整理后予以回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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